[案例分享] 扬州李典狗主人驾车撞死偷狗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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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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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消息,1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在扬州新坝吴桥加油站附近,一名疑似偷狗的男子被面包车撞倒身亡。18日,当地警方发布官方调查通报。
       据事发视频显示,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男子被撞到路边店铺的玻璃上,当场没有了生命体征。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当天下午,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在扬州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主家要求其将狗放下,但男子并未收手,反而威胁狗主人说“你敢追,我就拿针毒你”,随后驾车扬长而去,男主马上驾驶面包车追了上去,接下来悲剧的一幕发生了,狗主人不知为何将偷狗者撞死。现场在摩托车上,还有死狗、弓弩和毒镖等物品。
       警方通报称,1月15日14时53分,我局接到李典镇吴桥加油站北侧发生车祸的报警,迅速会同交警部门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嫌疑人。经现场勘查、现场调查,初步查明:1月15日14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40岁,徐州邳州人)在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遇见盗窃其家狗的嫌疑人罗某某(男,42岁,淮安人),罗某某被发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某遂驾驶面包车进行追赶,双方行至吴桥加油站北侧约600米处,范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媒体报道:
       今年1月15日,一名偷狗者被狗主人撞死。狗主人该担何罪,应如何定性?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强烈反响。5日,记者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狗主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因偷狗引发的命案发生后,扬州警方1月15日通报:1月15日14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40岁,徐州邳州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遇见盗窃其家狗的嫌疑人罗某某(男,42岁,淮安人)。罗某某被发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某驾驶面包车追赶,双方行至吴桥加油站北侧约600米处,范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4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检方查明,在发现偷狗者后,范某某采取了驾车撞击的方式进行拦截,撞倒对方后,由于情况紧急,范某某采取的措施失当,加上一些其它因素,范某某误将油门当刹车,没有及时停车,一直把偷狗者推了七八米远。最终,偷狗者因急性失血死亡。随后赶到的警察,在偷狗者驾驶的摩托车中发现了其偷狗所使用的工具。而挂在摩托车上的包里还有五条被偷的狗,警察并找到了偷狗者使用的毒镖和弓弩。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偷狗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范某某驾车措施失当导致偷狗者死亡确是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法院酌情判定,范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更多细节(来源:扬州晚报微信公众号)

现 场

坐在家晒着太阳
面包车顶着摩托冲进来
周女士家住广陵区李典镇吴桥附近。1月15日午饭后,周女士让家人锁上玻璃大门,自己坐在一楼背对着玻璃门晒太阳。下午3点左右,她被身后“砰”的一声惊醒,正当她要转身看时,身后又响起“砰”的一声,周女士转头一看,只见一辆面包车撞到自家门上,车前还有一辆摩托车,周女士吓了一跳,大喊,“不得命了!”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4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4


这时,驾驶员从面包车上下来,冲周女士喊,“阿姨,你有没有事?”
当时,周女士已经蒙了,机械地问了一句,“怎么回事?”“没事,骑摩托车的偷我家狗,我追他的。”说罢,面包车驾驶员拨打120电话,后拨打110报警。
摩托车驾驶员身亡
现场有5只死狗5只毒镖
几乎在面包车驾驶员报警的同时,公安机关接到周女士邻居的报警电话。
接报后,民警、医护人员先后赶往现场。此时,现场一片狼藉,一辆摩托车和一名受伤男子平行倒在面包车车头前。
经医生检查,受伤男子已无生命体征。医护人员随即将该男子送往医院紧急抢救,但不幸的是,当日,受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提取到死者遗留在现场的布袋、5条已死亡的狗、5枚毒镖等物品。其间,肇事面包车驾驶员仍留在现场,并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民警现场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3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3


交 代
家里两条狗均被偷
监控拍下作案男子
经查,面包车驾驶员名叫范某,今年41岁,江苏徐州人,在李典镇承包草莓大棚;死者名叫罗某,殁年43岁,江苏淮安人。
归案后,范某交代,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多,他在草莓大棚内干活时,妻子跑来告诉他,“大黄被偷了。”“大黄”是范某家养的小黄狗,当时大约6个月大。
一听狗被偷,范某赶紧跑到拴狗的地方查看,只见,拴狗的链子被割断。为找到偷狗者,他立即跑到房间内查看监控。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上午11点多,有一个戴着头盔,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在草莓大棚外徘徊,约莫1分钟后,“头盔男”朝拴“大黄”的地方走去,几十秒后,他抱着“大黄”出来,装进摩托车踏板上的袋子里,驾摩托车离开。
范某看完监控,刚一出门,就听到妻子喊,家里的小花狗也被人偷走。
报警时与偷狗者擦肩而过
他驾车去追,却把刹车当油门
一天内,两条狗被偷,范某不愿意就这么算了,立即打电话报警。正当他报警时,一个戴着头盔、驾驶踏板摩托车的男子由西向东,从他身边经过,几乎要擦肩而过时,范某看了对方一眼,立即认出,此人正是监控拍画面中偷狗的“头盔男”,然而,等他反应过来,“头盔男”已驾车走远,范某立即跑回家,开出面包车去追。
行至吴桥附近,两车平行,范某打开副驾驶窗户,冲“头盔男”喊话,质问他为何偷狗,并让他停车,可对方没停。
为抓住对方,范某试图将对方逼停,并用车头撞击摩托车尾部,“头盔男”被撞后倒地。范某交代,此时,他本想踩刹车,结果,因为路上有台阶加上自己穿着雨靴太滑,他误把油门当刹车踩了下去。
“我当时已经慌了,但车子继续开,我大脑一片空白。”范某交代,在他慌乱间,面包车撞上玻璃门停下。

调 查
一眼认出偷狗者
9秒后作出错误决定
经鉴定,死者罗某系因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致急性失血而死亡。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调取了范某草莓大棚所在路段的监控,该监控拍下了罗某偷狗、与范某擦肩而过、被认出的全过程(以下均为监控画面显示时间)——

监控录像显示
案发当天11:06左右,罗某驾驶摩托车出现在监控画面中,3分钟后,他从范某草莓大棚东侧,抱出一条狗,带上摩托车离开;
11:17左右,他再次回到监控画面中,后把摩托车停在范某草莓大棚斜对面的岔道上,11:26,他小跑来到范某大棚西侧,抱出一条狗,因太慌张,摔了一跤,后驾摩托车驶出监控画面;
14:46左右,范某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看起来像是在寻找什么;
14:50:04,范某边走边掏出手机报警;
14:50:26,罗某由西向东驾驶摩托车出现在监控画面;
14:50:41,罗某行至范某身旁,两人几乎要擦肩而过时,范某看了对方一眼,9秒钟后,范某反应过来,慌忙喊人。
14:51:15,范某从大棚旁开出面包车去追罗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把从案发现场提取的5条已死亡狗拍照交由范某辨认,后制作成启示寻找狗主人。其中,范某辨认出,其中两条是他家的;案发4天后,李典镇一居民看到启示,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辨认出其中一条黑狗是他家丢失的。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2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2


判 决
自首后积极赔偿获谅解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缓刑
案发后,范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天,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最后陈述时,范某说,“我非常后悔,对于指控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但请求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1

驾车撞死偷狗人现场1


法庭审理后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范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范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给予范某一定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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