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 关于印发《仪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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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22: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仪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仪征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

      2018年9月29日


仪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和《扬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扬培管联〔2018〕2号)等相关规定,就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1、本实施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二、名称

2、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3、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办学场所、教学点

4、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

5、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6、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7、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三层。

9、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连网的视频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1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11、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

12、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13、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14、教育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四、注册资金、风险准备金

15、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16、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17、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

18、教育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19、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首次准备金下限不得低于10万元,累积达到近三年平均学费收入时,可不再提取。

五、办学内容

20、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21、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超前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不得组织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六、机构举办者或负责人

22、机构举办者或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23、机构举办者或负责人应当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

24、机构举办者应当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

25、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教育从业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七、专兼职教师

26、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7、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28、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9、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0、教育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31、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八、章程制度

32、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九、党组织建设

33、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当向所在镇(园区)党委申请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正常开展组织活动。

34、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35、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

十、许可职责

36、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许可。

37、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且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38、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39、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0、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许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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